台灣攝影學會評審委員審核聘任辦法
113年1月20日第32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主旨:為提昇本會攝影藝術水準,維繫並保留本會一貫攝影風格,以確保榮銜審議及各項攝影比賽之評審符合公平、公正原則,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組織與功能
第一項: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組織
1.現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學術主委為當然成員,並推舉資深或相關重要幹部共九人組成「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其組織須經理事會議決後施行之。
2.評審委員審議員會召集人由現任理事長兼任之。
第二項: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功能
1.制定評審委員聘任審查條款
2.制定評審委員適任審查條款
3.各項評審委員聘任資格之審查
4.各項評審委員適任續效之評核
5.各項評審委員解聘案件之議處
第三項: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任期随同理監事會改選後重新組織之。
第四項: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之審查評核及議處結果應提交理事會議決後施行之。
第二條: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職掌之內容及範圍
第一項:本會常規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
1.會員專題月賽評審委員
2.人像月賽評審委員
3.會員大會盃攝影比賽評審委員
4.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委員
5.台灣國際攝影沙龍評審委員
6.台灣影展評審委員
第二項:本會主辦、承辦、協辦或合辦之非常規性攝影比賽
1.國際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
2.全國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
3.一般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
第三項:榮銜審議委員
第三條:本會常規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聘任辦法
第一項:本會各項常規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之聘任。
1.每年定期由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依照各項資格之規定,審查符合條件之人選名單(須附「評審員資格審查表」,提交理事會議決,正式聘為該項攝影比賽之儲備評審委員。
2.評審委員之出席由各工作委員會召集人列表輪流聘任之,每年12月應填報「常規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出席記錄表」。
第二項:會員專題月賽評審委員之聘任需符合下列條款
1.取得本會博學會士,且持續影藝創作及活動者。
2.持續擔任會務幹部或指導老師達兩年以上者。
3.取得本會碩學會士,且持續影藝創作及活動者,不超過三分之一原則。
第三項:人像月賽評審委員(同第二項會員專題評審委員)
第四項: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員聘任資格,必須符合下列條款
1.擔任會員專題月賽評審委員達三年以上者。
2.取得本會博學會士,持續影藝創作,需提供三篇學術文章公開發表於本會會刊,經各區學術委員審核後,於每年第二次理監事會議由學術主委提報審核之。
3.持續履行本會會員義務者。
第五項:會員攝影比赛評審委員聘任資格,必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現任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委員。
2.現任會員專題月賽評審委員達三年以上,且持續擔任攝影指導或會務幹部者。
第六項:台灣國際攝影沙龍評審員資格(必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具有國際影藝聯盟(FIAP)或美國攝影學會(PSA)榮銜者。
2.現任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委員達三年以上,且持續影藝創作及參與活動者。
3.攝影藝術造詣深厚,且對本會著有貢獻或素有交流者·。
註:國際沙龍評審委員之聘任,擁有FIAP榮銜資格者需佔全部評審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
第七項:台灣影展評審委員聘任資格,必須符含下列條款
1.擔任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委員至少三年以上,經常履行評審任務達三年以上,且對不同風格題材之攝影作品具公平客觀之剖析評斷能力。
2.擔任沙龍評審委員期間持續影藝創作,並提供三篇以上學術文章或提供持續創作作品刊登於本會會刊。
第四條:本會主辦、承辦、協辦或合辦之非常規性攝影比賽
第一項:國際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具有台灣國際攝影沙龍評審委員資格,且持續影藝創作及活動者。
2.現任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委員達三年以上,且持續影藝創作及參與活動者。
第二項:全國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款之一)
1.現任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委員達三年以上,且持續影藝創作及參與活動者。
2.現任會員專題月賽評審委員達三年以上,且持續擔任本會會務幹部或指導老師者。
第三項:一般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
1.現任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委員,且持續擔任本會會務幹部或指導老師者。
2.現任會員專題月賽評審委員達三年以上,且持續擔任本會會務幹部或指導老師者。
第四項:本會主辦、承辦、協辦或合辦非常規性攝影比賽評審委員之聘任
1.本條各項評審委員之出席,委由現任學術委員會召集人,依照各項資格之規定遴選,並填報「評審委員聘任名錄」,送請直屬總召集人及理事長依序簽核後聘任之。
第五條:榮銜審議委員聘任辦法
第一項:榮銜審議委員資格
1.現任本會顧問委員且持續影藝創作及活動者。
2.現任本會學術委員且持續影藝創作及活動者。
3.現任台灣攝影沙龍評審委員達六年以上,經評台灣影展二次以上,且持續影藝創作及參與活動者。
第二項:榮銜審議委員之聘任
1.每年榮銜審議前一個月,由學術委員會召集人依照榮銜審議委員資格遴選名單,經理事長及學術委員會召集人簽核後聘任之。
2.榮銜審議委員名單審議前不對外公開,其任期為一年一聘。
第六條:各委員會召集人及各項攝影比賽主席,應記錄每次攝影比賽之評審委員出席狀況,送交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存查,以供作評審委員適任性審核之依據。
第七條: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每年應依據各項資料整合,審核各評審委員適任績效,提供理事會作為聘任之依據。
第八條:每年十二月由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召開評審委員研討會議,藉以強化各項實施績效。
第九條:各級評審委員應隨理監事會之改選,由新任理事會議決後聘任之。
第十條:本條款未盡事宜,由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修訂,提交理事會後施行之
評審委員適任性審核辦法
第一條:為提昇本會攝影術水準及各級評審委員之適任能力,[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將定期或不定期就現任各級評審委員適任能力做公正客觀評核,並由理事會依照其評核績效作為評審委員之聘任依據。
第二條:各級評審委員評核項目:
第一項:評審委員出席紀錄
第二項:作品講評或評介記錄
第三項:學術文章及作品發表
第四項:擔任本會職務
第五項:其他
第三條:評審委員之解聘(凡下列情況者得適時解聘之)
第一項:違反本會章程致喪失會員或榮銜資格者
第二項:評審有違公平性確有實證者
第三項:任内拒絕或無故缺席義務性評審達三次以上者
第四項:破壞本會名譽或比賽秩序確有實證者
第四條:各級評審委員為榮譽及義務職,個人有拒絕受聘或請辭評審委員之權利。
第五條:各級評審委員每年年底主動填報『評審委資料登錄表』,俾利審核之參考。
第六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評審委員審議委員會修訂,並提交理事會議决後施行之。